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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09-11-02 17:57:2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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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区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中小学、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二○○九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高中(示范高中和一般高中)、普通初中、普通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设6个职员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辅助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辅助岗位。

    2.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3.中学教师岗位分为9个等级:

    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

    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4)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4.小学教师岗位分为6个等级:

    1)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

    2)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5.幼儿园教师岗位名称及等级参照小学的规定执行。

    6.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担负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标准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1.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2.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

    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一)普通高中: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4%,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6%(其中工勤岗位不低于5%)。

    (二)普通初中: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5%(其中工勤岗位不低于5%)。

    (三)普通小学:教师岗位数量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1%,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9%(其中工勤岗位不低于5%)。

    (四)幼儿园:教师岗位数量占幼儿园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8%,其他岗位一般不超过12%。

    (五)寄宿制学校其他岗位的比例:普通高中、普通初中不低于20%;普通小学、幼儿园不低于15%。

    四、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等级管理岗位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设置,与相应级别对应。

    (二)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中小学的功能、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3.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学 校

    类 别

      

      

      

    小计

    %

    %

    %

    %

    %

    %

    %

    %

    %

    %

    %

     

    示范性高 中

    28

    5.6

    11.2

    11.2

    48

    14.4

    19.2

    14.4

    24

    12

    12

     

    一 般

    高 中

    18

    3.6

    7.2

    7.2

    48

    14.4

    19.2

    14.4

    34

    17

    17

     

    普 通

    初 中

    8

    1.6

    3.2

    3.2

    42

    12.6

    16.8

    12.6

    50

    25

    25

     

    普通小学、幼儿 园

     

     

     

     

    37

    111

    148

    111

    63

    315

    315

     

     

     

     

     

     

     

     

     

     

     

     

     

     

     

     

     

     

     

     

     

     

     

     

    4.小学可按不超过教师编制数1%的比例设置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主要用于师资力量薄弱的小学吸引和培养高水平师资。该岗位为专任岗位,不实行兼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控制使用。

    5.教师岗位执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结构比例标准。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低于教师岗位的最高等级,高级岗位比例要按低于本单位教师高级岗位比例确定,中级岗位比例按不高于本单位教师中级岗位的比例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方面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2.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单位类型

       

    一至二级

    小 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

    %

    %

    %

    %

    %

    示范高中

    5

    2

    3

    20

    40

    35

    一般高中

    5

    1

    4

    20

    40

    35

    普通初中

     

     

     

    25

    40

    35

    普通小学、幼儿园

     

     

     

    25

    40

    35

    3.普通工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五、其他相关问题

    (一)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有关要求,在本单位核定的人员编制内研究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岗位的设置应与单位的性质、发展规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相符合。

    (二)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等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学校功能、任务、机构编制等发生变化的,要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岗位调整方案,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时进行岗位调整。

    (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要适应中小学新课程改革的需要。城镇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的专业技术高、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均衡,保证农村地区学校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四)同一类别层级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的不同,在规定的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内,岗位设置适用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有所差别。

    (五)对规模小、人数少的乡镇普通中小学( 县、市、区所在乡镇中小学除外),主管部门可依据岗位比例对岗位设置数量实行集中调控,统一指导各学校制定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六)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七)特殊教育学校参照本指导标准执行。

    (八)本指导标准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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